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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 层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利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进行了查验、核实、论证。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隆利科技向 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资料,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批准和授权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出具《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确定以2022年5月20日作为本 法律意见书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向204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期权简称隆利JLC1 ,期权代码03649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终止暨注销的原因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终止暨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说明,自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推出后,公司积极推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工作,但鉴于目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将难以实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落实员工激励机制,保护员工、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论证后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注销 20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800 万份股票期权,与之配套的《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二)本次终止暨注销的批准程序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注销20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80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注销20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800万份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终止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暨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终止暨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终止暨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