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市政府官网公开发布《昆明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及政策解读。旨在进一步优化基金业发展环境,吸引优质基金企业落户昆明,促进基金业在昆明市规模化、聚集化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基金聚集发展
(一)对基金机构实行落户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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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昆明市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首次缴纳注册资本在0.5亿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首次缴纳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存续期超过1年、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管理规模达10亿元以上且符合昆明市特色金融功能区布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以申报的上一年底计算)的0.3‰,一次性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
(二)优化空间保障和人才奖补
对符合昆明市特色金融功能区布局的基金机构,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租赁实际缴纳金额的5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补助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承诺5年内不对外出售的,按照购置实际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须达到实际募集资金规模5000万元以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须达到实际投资昆明的企业累计投资金额2亿元以上。对符合昆明市特色金融功能区布局的基金机构的高管,按其对市、县两级的地方经营贡献给予奖补,前3年按年度地方经营贡献的80%,之后2年按年度地方经营贡献的40%给予奖补。
(三)加大经营扶持力度
对存续期超过1年、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符合昆明市特色金融功能区布局的基金管理机构,按其上一年度市、县两级地方经营贡献的新增部分,给予50%的奖补,连续奖补5年。
二、鼓励私募基金扩大投资
(四)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设立昆明市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重点产业子基金,聚焦昆明市重点产业发展。对本措施实施后获得产业投资基金出资的产业专项子基金,返投比例达到1.5倍(含)的,可将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50%让利给基金管理机构;返投比例达到2倍(含)以上的,可将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所得收益扣除资金成本后的80%让利给基金管理机构,具体由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返投奖补在私募基金清算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后按程序兑付。
(五)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昆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昆明区域非上市且为昆明市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企业,累计投资额每满1亿元(或等值外币),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给予其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六)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向昆明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对其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最高10%的奖补,单个投资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初创期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6号》中的标准进行认定)。
(七)支持强链壮链工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符合昆明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已有协议明确政府支持和“一事一议”项目除外),按落地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补。
三、优化基金配套服务
(八)丰富投资退出方式
支持S基金领域创新发展,加快引入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基金份额估值体系,提供交易基础服务。依托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搭建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加快推进昆明企业上市进程,支持昆明市上市企业后备库企业与基金管理机构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鼓励股权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基金。
(九)拓宽市场化募资渠道
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家族办公室类业务,鼓励引导家族财富投向昆明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驻昆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创新业务,研究探索商业银行创投类贷款试点。积极争取国家级基金投资。
(十)优化政府服务模式
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投资环境,引导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聚集发展,在集聚区开设“一站式”服务平台,开通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银行、协会等相关功能和服务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为入驻基金提供从注册、开户、备案到投资、变更、退出,以及政策咨询、申报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优质服务。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形成联动合力,建立常态化基金项目有效对接机制,为基金投资提供精细化服务。
(十一)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
四、其他事项
(十二)本措施所适用的机构范围,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昆明市域,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产业投资、创业投资及母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本措施奖励由市县两级政府按经济贡献度分别承担。滇中新区可参照执行,资金自行承担。
(十三)享受昆明市各类扶持政策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在昆明当地;申请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机构应签订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
(十四)本措施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昆明市产业投资基金、昆明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扣除该部分出资额。本措施第(四)条与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不重复奖励。本措施奖励政策与其他市级奖励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申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进行申报。
(十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昆滇经济
编辑:吉旭
审核:刘兴伟
终审:李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