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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旭)4月3日,沈阳市某科技服务公司员工张丽拿到了扣发的工资2000元,同时支付了企业损失赔偿500元。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明确,企业因员工受损应先支付员工工资后追责,且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022年10月,张丽到该科技服务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当月,张丽因工作被投诉,致使公司损失6000元,公司扣发张丽当月工资2000元。张丽不服,提出辞职。2022年12月,张丽到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该公司总经理赵伟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多元调处中心明确,员工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可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从其工资中扣减赔偿费,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公司扣减赔偿费,应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经书面告知不得扣除。应先支付工资再扣赔偿款,该调解结果得到了劳资双方的认可,最终企业方同意支付拖欠工资2000元,张丽赔付企业损失500元,最后企业给付张丽1500元。
调解员冯慧表示,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专项合同中设计赔偿条款,对须赔偿事项、过错分担、赔偿额度等进行明确规定。扣除赔偿费后,员工领取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月的扣除不足赔偿费总额的,公司可以逐月扣减、累积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可要求员工一次性赔偿。但企业扣减赔偿费时应当取得员工本人书面确认,员工拒绝书面确认的,则依法做出书面告知。(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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