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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宣布,于6月5日,海通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向阳光100发出一份附有一般申索请求背书的传讯令状。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原告声称,根据原告(作为卖方)与阳光100(作为买方)于2021年9月27日签订的债券购买协议,阳光100未能在回购日期支付回购价格(两者均定义于协议)。
如传讯令状所述,原告针对阳光100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根据该协议规定的本金回购价格;(2)本金回购价格的利息,自2021年6月5日至2022年12月5日根据该协议计提,此后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8条按利息计提,直至判决或提前付款;(3)进一步及/或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8条,按照法院认为合适的利率和期限,按照上述(1)中提及的本金回购价格计算利息;(4)再进一步及/或损害赔偿;及(5)成本。
阳光100表示,正在就传讯令状寻求法律意见。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关于传讯令状作出进一步公告,以便在适当时通知其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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